CFR 亦称「到岸价」,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FR 与 CIF 合同中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基本相同,而且 CFR 合同在解决卸货费负担问题上所采用的方法也与 CIF 一致。二者不同之处仅在于:CFR 合同下,货运保险手续由买方自行办理,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在装船后需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能及时办理货运保险,否则,卖方需承担因买方未及时办理保险而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上述 3 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就买卖双方而言,在风险划分上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双方承担的责任、办理的手续和支付的费用不同。

(来源:公众号“贸促会FTA全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