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亦称「到岸价」,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装运后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租船或订舱,支付保险费和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与 FOB 相比,CIF 卖方责任加重,需增加办理保险与运输,并支付相应费用。买卖双方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办理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或等同的电子单证。

(2)买方义务

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

(3)运用时的注意事项

① CIF 合同采用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是指卖方只要在约定地点按期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各项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所以,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这样的交易也被称为单据买卖。实际交货则要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真实地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保证安全到货。

CIF 合同属装运合同性质,卖方只要保证装船交单,即不保证到货,也不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风险,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如期提交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因此,在 CIF 合同的谈判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作为付款条件的陷阱条款。反之,如果卖方交单不符,即使合格货物安全到达,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还需要澄清的是卖方交单只是其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他仍然要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有权拒收货物并追偿已付款项。

由此可见,单据在 CIF 合同的重要性。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提交什么单据是十分必要的。一般地,出于及时收汇的愿望,卖方会在货物付运后尽快交单。但双方同意远期付款时,卖方就不会心急去交单。这样会使买方丧失在运输途中以转卖单据方式转售货物的权利。所以,国际上有卖方应尽快交单的默示责任。‍

② 卸货费用的负担

和 FOB 相类似,如大宗货物 CIF 合同使用租船运输,在目的港由谁来支付卸货费,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一般也采用在 CIF 术语之后列附加条件,由此产生以下 CIF 的变形条件:

a. 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b. CIF Ex-ship’s Hold(舱底交货)。由买方自行启舱,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

c. CIF Ex-tackle(吊钩交货)。由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d. CIF Landed(卸到岸上)。卖方负责将货卸到岸上,并负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CIF 的变形也只是说明卸货费负担问题,不会改变 CIF 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

③ 美国的特殊解释

美国定义的 CIF 是指定的目的地,泛指目的港和目的地的任何港口和内陆地点,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来源:平度贸易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