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亦称「离岸价」,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同时要求卖方对出口货物结关。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货运单据,或等同的电子单证。‍

(2)买方义务

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通知卖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接受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和单据,并支付货款。

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用时的注意事项

① 与美国对 FOB 术语的解释存在差异。

a. 美国对 FOB 术语解释为在任何一种运输工具上交货。《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将 FOB 术语分为 6 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 Incoterms 2000 所解释的 FOB 术语相近。

b. 在结关手续方面,美国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出口证件。这与 Incoterms 2000 中要求卖方自行出口结关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解释不同。

c.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舱为界,而是以船舷为界,即卖方应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丢失和残损责任。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 FOB 术语洽谈进口业务、签订合同时,应在 FOB 术语后加注「Vessel」字样,并列明装运港名称,同时,应明确由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在出口业务中,应明确卖方承担的风险到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② 装船费用的负担

按 FOB 条件成交的大宗商品,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买卖双方对包括理舱费和平仓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由谁负担需进行洽商,并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通常是在 FOB 术语之后列附加条件,从而产生了以下 FOB 的变形:

a.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指所有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运输那样,全部加在运费里,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

b.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c. FOB Stowed(FOBS,包括理舱费)。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进入舱底后,对其进行安置、整理和垫隔所支付的费用。

d. FOB Trimmed(FOBT,包括平舱费)。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为保证航行时船身平稳和不损坏船身结构,对大宗散装货物进行削平、整理所支付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还采用 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包括理舱和平舱费)来表示卖方负担所有装船费用,适用于租船运输下由卖方负责装船作业的情形。‍

上述 FOB 的变形只是用以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并不改变 FOB 的性质,即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及交货地点。

(来源:平度贸易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