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投诉?

(一)可提起专利侵权投诉的情况: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或销售上述产品的;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二)可提起商标侵权投诉的情况: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可提起著作权侵权投诉的情况: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典型案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处理“将容器连接的闭锁设备”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费得洛克有限公司(Fidlock GmbH)是名称为“用于将容器例如连接到自行车上的闭锁设备”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780052761.3。2022年1月13日,请求人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办案人员现场勘验中发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已下架,但在经营场所待销售商品堆放区域有若干包装完好的标有“Magic”字样的“水壶水壶架套装”,经质证,双方均认为现场勘查抽样的商品样品与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相同。2022年5月12日,办案部门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通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查处侵犯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构成犯罪移送案

“MASKKING”“KANGVAPE”分别是北京漫科斯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康唯普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4类“电子香烟”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根据举报线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在深圳市光明区某五金加工店内,查获假冒“MASKKING”商标的电子烟成品16000支,电子烟包装盒、电子烟烟管、防伪二维码以及半成品一批,假冒“KANGVAPE”商标的电子烟620支,涉案产品货值总计166.46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犯罪,办案部门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炎陵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案

“炎陵黄桃”是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在第31类“桃”商品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权利人投诉,对某果品贸易公司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并未发现“炎陵黄桃”的产品及实物包装,但办公场所的打印机正在打印含有“炎陵黄桃”的内容。经查,当事人2021年7月25日起从获得权利人授权的销售源头进货“炎陵黄桃”,同时还进货了部分普通黄桃,均打码为“炎陵黄桃”,一并销售给某超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办案部门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电脑主机1台、标签打印机1台等,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原标题:知识产权维权100问(第32期)| 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