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小微外向型企业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典型案例(一)

案例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2日宁夏某饲添剂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宁夏企业)致电宁夏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小微外向型企业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反映:宁夏企业于2023年9月底前向俄罗斯客户发运了120吨饲料添加剂,负责承运该批货物的船公司A于2023年11月份将该批次货物中转至阿联酋某港口,截至咨询时间,船公司A一直未将该货物从阿联酋港口运出,且无法确定最终出运日期及运抵最终目的港日期。船公司A告知宁夏企业,未将货物从阿联酋港口运出的原因主要是胡塞武装对红海区域过往商船持续袭击。俄罗斯客户要求宁夏企业对此次延误作出解释,提出计划采取的解决措施,以及最终计划将货物运抵俄罗斯圣彼得堡港的日期。俄罗斯客户在函件中还提出,根据双方已签合同第九条之支付款条件,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发货,卖方须全额退还买方已付货款。

2024年1月25日,船公司A再次致函宁夏企业,要求宁夏企业自行联系新的船公司B并垫付运费,将货物从阿联酋港口运送至俄罗斯圣彼得堡港,随后可将船公司B负责承运该批货物的运费发票交船公司A后,船公司A再将运费退还宁夏企业。

宁夏企业诉求

(一)可否向船公司发起法律诉讼索赔。此案件中,船公司A已经于2023年9月22日从天津港将货物装船运出,且2023年11月9日将货物中转迪拜港口。而此时间段,红海海运航道属于正常航运状态,并未因地缘政治而受阻。故宁夏企业认为,此次延误主要系船公司前期自身原因造成,而非后期地缘政治等不可抗力因素阻断航道造成。鉴于此情况,宁夏企业是否有理由、有相关法律支撑向承运货运代理公司和承运航司发起法律诉讼,要求他们尽快安排将货物运送至目的港,及赔偿延误造成的所有相关损失。

(二)一旦俄罗斯客户要求返还已付货款,是否有胜诉的抗辩理由及相关依据。对于国外客户提到宁夏企业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发货,要求宁夏企业退还已付货款事宜。宁夏企业认为,根据国际贸易条款CIF,货物在起运港越过船舷后,宁夏企业即完成货权和风险的转移,且宁夏企业与国外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装运期限为2023年9月30日前,即宁夏企业已经在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鉴于此情况,如果国外客户仍以宁夏企业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货为由,向宁夏企业提起法律诉讼并要求宁夏企业返还已付货款,而宁夏企业被迫应诉,是否有理由和相关法律支撑胜诉。

宁夏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小微外向型企业公益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意见

(一)宁夏企业是否有权向承运人船公司A索赔的问题。向承运人主张索赔较困难。理由如下:首先,无论是我国海商法还是相关国际公约,战争免责都是承运人免责事项中的一项,红海航道的紧张局势应当属于免责事项。其次,虽然我国民法典中有关于“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不能免责”的规定,但是船舶于2023年11月9日到达迪拜港,2023年11月19日胡塞武装宣布在红海水域扣留关联以色列的“银河领袖”号货船,两者相隔时间很近,船舶抵达迪拜后进行卸货装货本身就需要数天时间,宁夏企业很难证明船公司故意拖延或者存在过错。而且宁夏企业和船公司A仅约定了要在指定期限前运到目的港,并没有约定过中途的时间节点,没有约定过几日之内必须离开迪拜,宁夏企业很难主张船公司在这期间内存在迟延履行事实,也就不适用“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能免责”。最后,不建议宁夏企业通过诉讼方式督促船公司A继续运输货物,诉讼时效慢,督促效果不好,在已经产生高额堆滞费用的情况下,宁夏企业应该积极与俄罗斯客户对接,共同协调货代公司及货运公司,督促货物尽快抵达目的港,这样有利于维护商业合作关系以及减少后续潜在纠纷。

(二)关于宁夏企业是否需要返还货款的问题。宁夏企业理论上不存在返还货款的风险。理由如下:宁夏企业是否需要返还已收货款,关键在于判断是否达到了“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within the period established by this Agreement”的程度,一是合同全文关于具体日期的约定只有装运期限为2023年9月30日前这一处,没有约定送达日期,在宁夏企业提供的材料中显示,宁夏企业已经在装运期限9月30日前完成装货,即宁夏企业已经按照该约定时间完成发货,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义务,从合同解释上来说对宁夏企业较为有利;二是根据CIF条款,从货物交承运人开始,即视为完成交付,而非俄罗斯客户在目的港完成提货才完成交付。在CIF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就已转移给买方;三是宁夏企业与俄罗斯客户合同中也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宁夏企业也可以主张不可抗力的抗辩。综上所述,如俄罗斯客户起诉或仲裁宁夏企业要求返还已付货款被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当然,前提是宁夏企业和俄罗斯确实只约定了装运期限,从来没有以任何方式约定过送达期限,包括也没有在邮件等沟通往来中约定过。

关于宁夏企业后续应对建议

(一)不要以任何形式向俄罗斯客户承诺任何新的送达期限。建议宁夏企业在接下来与买方的沟通中,不要承诺任何新的送达期限,可以向买方表明宁夏企业准时装运以后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表明红海局势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请俄罗斯客户尽快与船公司A联系,积极参与后续处理。

(二)不要采用船公司A提出的货物中转方案。该方案对宁夏企业不利,存在风险。根据CIF以及合同约定,宁夏企业在支付运费将货物交承运人,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卖家进行了告知后,已将承运货物的风险转移给承运人和买家,如果此时宁夏企业重新寻找船家,此时货物运输和所有权灭失的风险又重新回到宁夏企业。宁夏企业可以向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发送催促函或律师函,或者让俄罗斯客户以买方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A发送催促函或律师函,要求其尽快安排运输。但由于堆存费持续增加,当下确实可以考虑尽快安排另行出运,至于转运的运费,建议宁夏企业和俄罗斯客户、船公司协商共同承担等方式,共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做好应诉准备。宁夏企业目前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如后续面对索赔,建议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或者通过调解等方式寻求和解,尽量友好协商化解纠纷;如确实是船公司A的过错造成损失,宁夏企业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发货人/托运人),在货代或承运人的履约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有诉权。

案情后续

2024年3月底,经宁夏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小微外向型企业公益法律服务热线回访,在得到宁夏贸促会的咨询意见后,宁夏企业按照宁夏贸促会的建议正式就该批货物向俄罗斯客户作出了反馈。俄罗斯客户接受了宁夏企业的答复意见,自行与船公司协商将该批货物由阿联酋港口运至俄罗斯圣彼得堡港,同时也不再就该批货物向宁夏企业提出索赔。

(来源:宁夏贸促)